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受法律保护,“北京奥运”和“奥运”字样均为奥林匹克标志。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既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又是举办好“奥运旅游年”的基本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活动非商业性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有关“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的活动和使用“北京奥运,相约中国”口号,但不应自行许可任何旅游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国家旅游局要求各旅游企业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不应自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组织任何庆祝“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的活动,不应擅自使用“北京奥运,相约中国”的口号,不应策划和组织任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应组织任何以庆祝北京奥运会或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的宣传推广活动。任何旅游企业如需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均应按程序逐级申请,最后由国家旅游局商北京奥组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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